符合什么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夫妻分居调沪?如何办理?
2011/6/7 13:55:00
一、解决夫妻分居困难包括三种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夫妻分居调沪:在外地一方有工作且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地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审批部门为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由在沪方所在单位根据需要申报,在沪方所在单位认为职工岗位比较重要的,为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可为职工申报解决夫妻分居困难。未成年子女也可随迁调沪
在外地一方无工作的:由上海市公安局按外地无工作人员夫妻分居困难相关政策审批,详情请咨询在沪方在户口所在地管辖派出所。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夫妻分居调沪基本条件:
(一)政策依据
1.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基本条件(本项为申报所需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办理过程中视具体情况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
1.在沪方在我校工作一般需满两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是否申报及申报顺序由人力资源处根据教职工岗位的重要程度、工作时间等综合指标判定。
2.外地的配偶属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身体健康且在外地有正规录用的工作。
3.外地配偶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身份(含聘用制干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外地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干部身份工作的。
2) 统招统分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直接在外地企业单位正规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保及纳税,的,可以参照干部身份办理。
3) 在外地工作单位有正式评定或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且上海市工作单位聘任到相关岗位的(职务或职称的评聘单位须与工作单位一致)。
4.在沪有接收单位(须为直接录用,非以派遣方式录用)
5.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等,以及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其他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
2) 在外地的配偶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具体见21世纪网-网上办事-上海市引进人才审批系统)。
3) 在沪一方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
4) 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 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三、注意事项及办理指南
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解决夫妻分居业务,侧重于工作关系从外地转移到沪,因此对外地的工作经历要求比较严格。
具体办理方式见人力资源处主页-办事指南-人事服务-“夫妻分居调沪办理须知”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