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夫妻分居困难相关规定调整的通知
2012/5/14 17:07:00
关于解决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夫妻分居困难相关规定调整的通知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自2012年5月12日起对解决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夫妻分居困难业务的具体规定进行部分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12年5月1日起用《解决夫妻分居困难申请表》2012年新版。
2.调沪方已在上海就业的,须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档案已在上海保管的,除档案系因办理居住证而调沪的,其他情况下必须首先将档案转回原籍或外地就业地保管。
相关文档及说明请在人力资源处主页-服务指南-人事服务-《解决夫妻分居困难办理须知》。
以上情况,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处人事服务中心
201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