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2017年度“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的通知
2017/10/20 17:56:00
上海交通大学
沪交人〔2017〕73号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启动2017年度
“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校主战略,促进青年教师良好发展,着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学术带头人与学术骨干,学校决定从2017年开始实施“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体系
“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是针对教师系列中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与支持体系(本奖励计划由SMC株式会社资助)。
1.晨星-教授(含研究员、主任医师)支持计划:着眼于遴选和培养活跃在国际科技前沿的学术带头人。为争取国家重要人才计划做好人才储备。
计划选拔20名(医学院2名),培养期三年。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岗位津贴。
2.晨星-副教授(含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支持计划:着眼于培养和支持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为争取国家青年人才计划做好人才储备。
A类计划选拔30名(医学院3名),培养期三年。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岗位津贴。
B类计划选拔40名(医学院4名),培养期三年。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9万元岗位津贴。
3.晨星-讲师(含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支持计划:着眼于培养和支持一批学术基础扎实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教师,为争取市级青年人才计划做好人才储备。
计划选拔30名(医学院3名),培养期三年。在培养期内给予每人每年6万元岗位津贴。
二、选拔要求及程序
本计划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推荐工作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确保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申请人需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在计划申报或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请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申报资格,终止相应津贴的发放。
为了避免重复奖励,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中组部“千人计划”和“青年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上海市“东方学者”计划等)获得者不再申请本计划。本计划获得者在资助期内,若获得上述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岗位津贴就高,不重复发放。
已获得长聘教轨者(特别研究员和特别副研究员)及长聘教职者(长聘教授和长聘副教授)不再申请本计划。
“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本通知发布即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各单位受理个人申请,根据“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申请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或业务水平、所作贡献、工作表现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排序。各单位确定推荐名单后要求材料在本单位公示。
2017年11月1日,各单位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人力资源处人才发展与培训中心(B423),学校对于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情况确定参加会评答辩人数,最终经会评确定入选者。推荐结果经校领导小组审定后上网公示。
学校择日颁发入选奖励计划证书。
三、申报材料
详见附件申报提交材料说明。
材料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1.人力资源处人才发展与培训中心
联系人:叶锦楣,34206704(校内小号:67585),jmye@sjtu.edu.cn。
2.医学院
联系人:朱丽君,63846590*776243,rsc@shsmu.edu.cn。
四、特别说明
1.目前申请人如仍在学校原“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资助期内,申请本奖励计划获得资助,将退出原“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
2.资助期已结束的往年度“SMC-晨星青年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可申请本奖励计划。
五、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1.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申请条件
2.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申报提交材料说明
3.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申请书
4.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汇总表
上海交通大学
2017年10月20日
附件2: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申报提交材料说明.docx
附件3: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申请书.doc
附件4:晨星-优秀青年学者奖励计划汇总表.xlsx